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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 2023-05-12 54 次阅读 来源: 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盈市监处罚〔2023〕2号--瑞丽市东千珠宝店在销售的翡翠原石中掺假案

当事人:瑞丽市东千珠宝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533102MA6NU2KW7L

住所(住址):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侨居巷1号一楼4号铺面

经营者: 熊千里

身份证件号码: ******


2022年11月7日,根据相关人员举报:盈江县平原镇天籁花语2-3号,有人从事翡翠原石造假皮并进行直播营销活动。接报后,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县公安民警立即对该店进行突击检查,检查情况如下:1、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执照载明的信息如下:名称:瑞丽市东千珠宝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3102MA6NU2KW7L,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熊千里,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9年05月16日,经营场所: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桥居巷1号一楼4号铺面,经营范围:珠宝玉石销售及网络零售;2、店铺地面上堆放有翡翠原石1堆,旁边摆放有各种品牌的手动自喷漆11罐(其中“辉粤”牌3罐已使用过,“三和”牌7罐未使用,1罐已使用过),“新大”牌黑色涂料1桶,粉状干水泥1堆,“岳麓”牌香蕉水(蓝色)1瓶,已使用过的牙刷1把。据经营者熊千里陈述,上述物品均用于翡翠原石造假皮,并现场演示造假皮步骤,首先使用自喷漆在翡翠原石外表喷涂黑色油漆,然后再使用粉状干水泥包裹,将翡翠原石外壳人为改变成黑灰水泥色;3、当事人使用手机(手机品牌:iphone11pro Max,手机系列号:******)在“拼多多”APP平台注册名称为“千哥翡翠”和“德哥翡翠”的网店两个,从事翡翠直播营销活动;4、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的翡翠原石清点,并使用两个编织袋封装,经现场称重,一袋为76.60公斤、一袋为66.90公斤,合计143.5公斤,粉状干水泥3.44公斤;5、在报请局领导批准同意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上述涉案的翡翠原石(合计143.5公斤)、直播使用的手机、手动自喷漆11罐、“新大”牌黑色涂料1桶、粉状干水泥3.44公斤、“岳麓”牌香蕉水(蓝色)1瓶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向当事人开具送达《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盈市监强决〔2022〕8号)及《财物清单》(盈市监物清〔2022〕8号);6、当事人变更主要经营场所跨登记机关辖区,未依法在迁入新的主要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行为,我局已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7、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并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2022年11月8日,报经局领导批准同意立案。

经查明,2019年05月16日,当事人依法办理取得《营业执照》,并在瑞丽市侨居巷1号一楼4号铺面从事珠宝玉石销售及互联网零售活动。2022年3月,当事人在未办理变更主要经营场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登记的情况下,擅自租赁盈江县平原镇天籁花语2-3号商铺从事翡翠直播营销活动(已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期间,当事人以40—70元/公斤不等的价格分批次向平原镇集美苑“衍发翡翠原石直播基地”及幸福二社“七星翡翠”批发店购进大量翡翠原石。同时,又向他人购进“辉粤”牌和“三和”牌手动自喷漆11罐、“新大”牌黑色涂料1桶、“岳麓”牌香蕉水(蓝色)1瓶、牙刷1把和水泥粉若干。首先,当事人用香蕉水对喷漆和涂料进行稀释,其次,将稀释后的喷漆涂料喷洒在翡翠原石外壳,并用牙刷涂抹均匀,再次,用水泥粉覆盖包裹晾干成黑水泥灰色,最后,通过手机在“拼多多”APP注册“德哥珠宝”网店,借助“多多直播”平台采用拼单的方式销售给消费者。当事人擅自人为地改变翡翠原石外壳,造假皮,误导消费者认为该翡翠原石产自有较大几率出现高品质翡翠的矿区,以获取更多的交易机会,达到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的。于2022年11月7日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至查获之日止,当事人通过直播营销形式共交易造假皮壳翡翠原石7日(8场次),其中2022年10月14日交易金额7398元,2022年10月15日交易金额186元,2022年10月16日交易金额16元,2022年10月17日交易金额263元,2022年10月19日交易金额1097元,2022年10月21日交易金额307元,2022年10月25日交易金额206元,合计交易金额9473元,扣除订单退款4单(金额666元)后,实际交易金额为8807元。因当事人未作帐,其购进翡翠原石的价格不明确,违法所得无法扣除所售翡翠原石的购进价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故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880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1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了该案件来源于相关人员举报,当事人涉嫌在销售的翡翠原石外壳使用油漆涂料及水泥粉覆盖包裹造假皮并欺诈消费者的行为,符合我局管辖;

2、2022年11月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现场进行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涉嫌在销售的翡翠原石外壳使用油漆涂料及水泥粉覆盖包裹造假皮并欺诈消费者的事实;

3、2022年11月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情况及涉案物品进行拍照取证,并制作《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据提取单》1份,县公安民警提供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情况音像记录光盘1张,证明了当事人在销售的翡翠原石外壳使用油漆涂料及水泥粉覆盖包裹造假皮并欺诈消费者的事实;

4、2022年11月7日,经营者熊千里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实了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及登记登记机关为瑞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事实,同时,也证明了当事人变更主要经营场所跨登记机关辖区,未依法在迁入新的主要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事实;

5、2022年11月8日,熊千里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其身份信息;

6、2022年11月8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盈市监强制〔2022〕8号)及《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盈市监物清〔2022〕8号)各1份,证明了我局依法对当事人涉案的翡翠原石及造假皮的物品材料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7、2022年11月8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盈市监责改〔2022〕3号)1份,证明了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擅自变更主要经营场所违法行为的事实;

8、2022年11月17日,执法人员制作《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别委托书》1份,证明了我局委托盈江县互联网直播协会鉴别涉案翡翠原石基本情况的事实;

9、2022年11月21日,执法人员收到《盈江县互联网直播协会鉴评委员会鉴别意见》1份,证明了该协会鉴评委员会通过对涉案翡翠原石进行查看和鉴别,涉案翡翠原石属缅甸翡翠原石(公斤料),外壳属人为使用水泥油漆进行处理的造假皮壳,按照行规属禁止行为,其目的是欺骗、误导消费者,获取非法利益的事实;

10、2022年11月24日,执法人员对熊千里进行第1次询问,并制作《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在销售的翡翠原石外壳使用油漆涂料及水泥粉覆盖包裹造假皮,并通过手机在“拼多多”APP注册“德哥珠宝”网店,借助“多多直播”平台采用拼单的方式销售给消费者的事实,以及直播销售的起始时间、直播日期、直播场次及交易金额等相关事实;

11、2022年11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德哥珠宝”网店直播营销信息进行核查,对直播交易相关记录进行截屏打印,并制作《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了当事人将造假皮的翡翠原石通过“德哥珠宝”网店直播销售给消费者的事实,以及直播销售的起始时间、直播日期、直播场次及交易金额等相关事实; 

12、2022年11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直播造假皮的翡翠原石订单售后信息进行核查,并对订单退款信息进行拍照打印2份,证明了当事人在直播销售造假皮的翡翠原石期间,消费者提出订单退款申请,当事人已进行退款(4单、666元)的事实;

13、2022年11月29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进行第2次询问,并制作《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进一步证明了当事人在销售的翡翠原石外壳使用油漆涂料及水泥粉覆盖包裹造假皮,并通过手机在“拼多多”APP注册“德哥珠宝”网店,借助“多多直播”平台采用拼单的方式销售给消费者的事实,以及直播销售的起始时间、直播日期、直播场次及交易金额等相关事实;

14、2022年12月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使用手机在“拼多多”APP注册的“德哥珠宝”网店直播涉案相关时间、开播日期、直播详情进行截屏打印,并制作《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了当事人直播日期、直播场次及交易金额的事实;

15、2022年12月2日,盈江县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人民法院、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两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对该案是否涉罪进行会商,结果如下:鉴于该案一是无明确受害人,二是当事人已销售造假皮的原石查无下落,无法对其逐一鉴定是否属于翡翠,还是属于其他物品?故就现有证据来看,当事人构成犯罪证据不足,不符合涉罪案件移送规定,决定由市管局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的事实;

16、2022年12月2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盈市监强解〔2022〕4号),证明了通过调查取证,扣押的涉案物品属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扣押措施的情形,我局依法及时作出解除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并将涉案物品退还当事人的事实;

17、2022年12月12日,执法人员制作音像光碟1张,证明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询问时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的事实。

2023年01月1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盈市监罚告〔2023〕4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销售的翡翠原石外壳使用油漆涂料及水泥粉覆盖包裹造假皮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第七项“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规定,属在销售的翡翠原石中掺假的行为。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在规定的时间如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本意见中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第二项“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出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第二项“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捌仟捌佰零柒元整(8807.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盈江支行(户名: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缴款地址:盈江县平原镇永盛路108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盈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盈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