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腾冲市鑫合胜珠宝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530581MA6QBADW36
住所(住址):******
经营者: 黄孟杰
身份证件号码: ******
2022年11月8日,根据相关人员举报:位于盈江县平原镇勐腊路国际翡翠城5栋B1-109的盈江县翔翔翡翠店经营场所内,有人擅自将翡翠原石外壳进行人工造皮并在直播平台内对外销售,请你局依法调查处理。接报后,我局执法人员及时联合县公安民警对该店进行突击检查,情况如下:1、该店已依法办理取得《营业执照》,执照载明的事项如下:名称:盈江县翔翔翡翠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33123MABX8EFG5D,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平原镇国际翡翠城5栋B1-109 号铺面,经营范围:珠宝首饰批发、珠宝首饰零售,珠宝首饰制造,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象牙及其制品除外),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个人互联网直播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个,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22年08月29日;2、该店主播人员为******,运营人员为******,客服人员为******,助理人员为******,其中******正在“拼多多”直播平台内向消费者开展翡翠原石直播营销活动(直播号:328293626、网店名称:千世翡翠原石10号);3、店内地面塑料框内装有翡翠原石若干,大小不等,外表均被黄色泥浆涂抹覆盖,部分已完全干透,部分尚未干透,较为潮湿,旁边摆放有一框黄色泥浆,据店内在场人员黄孟杰陈述:上述翡翠原石均为本人所有,其他工作人员可以证实。另外,框内黄色泥浆均用于翡翠原石表面的涂抹覆盖,通过改变其外表形态,让消费者误认为该翡翠原石刚挖出来,尚未进行清洗干净,仍然保持其原始状态,从而达到营造神秘效果,增加卖相品位的目的。以上涂抹覆盖行为均属本人主导同意进行的;4、经执法人员与当事人黄孟杰现场清点,该批翡翠原石共计1232件(个),现场称重共计923.05公斤;5、执法人员现场发现用于翡翠原石直播营销活动的各种品牌型号的手机共21台,《纵横翡翠原石出入账》1本,《租房合同》1份,《翡翠原石直播专拍》17单,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上述三项证据材料;6、报经局领导同意,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翡翠原石及手机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向当事人开具送达《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盈市监强决〔2022〕9号)及《财物清单》(盈市监物清〔2022〕9号);7、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并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2022年11月8日,报经局领导批准同意立案。
经查明,2021年6月28日,当事人依法办理取得《营业执照》,并在******从事珠宝玉器、日用百货、金银首饰销售活动。2022年8月中旬,当事人在未办理变更主要经营场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登记的情况下,擅自在盈江县平原镇国际翡翠城5栋B1-109号商铺从事翡翠直播营销活动(已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期间,当事人陆续从盈江县平原镇幸福二社购进大量翡翠原石,并先后聘请******、******、******、******为直播营销工作人员,分别在“拼多多”直播平台内注册了4家网店及4个直播账号共同开展翡翠原石直播营销活动。2022年9月中下旬,当事人擅自使用黄色泥浆覆盖包裹翡翠原石外壳,人为改变其外观形态,让消费者误认为该翡翠原石刚挖出来,尚未清洗干净,依旧保持原始状态,从而营造其神秘效果,达到提高卖相品位及赌性,以获取更多交易机会,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的,于2022年11月8日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至查获之日止,当事人通过直播营销形式共交易造假皮壳的翡翠原石111场(次),交易金额合计261495元,调查期间,当事人向消费者退款2人,退款金额145491元,实际销售收入116004元,扣除所售翡翠原石的购进价款11754元后,销售差价共计10425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的规定,故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1042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1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了该案件来源于相关人员举报,当事人涉嫌在销售的翡翠原石外壳使用黄色泥浆覆盖包裹造假皮并欺诈消费者的行为,符合我局管辖;
2、2022年11月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现场进行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涉嫌在销售的翡翠原石外壳使用黄色泥浆覆盖包裹造假皮并欺诈消费者的事实;
3、2022年11月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情况及涉案物品进行拍照取证,打印照片7张,并制作《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了当事人在销售的翡翠原石外壳使用黄色泥浆覆盖包裹造假皮并欺诈消费者的事实;
4、2022年11月8日,经营者黄孟杰提供《翡翠原石直播专拍》17份,证明了当事人当日通过“拼多多”平台直播销售造假皮的翡翠原石并欺诈消费者的事实,同时,载明了客户名称、商品价格、消费者购买翡翠原石后的处理要求、主播名字及时间等信息;
5、2022年11月8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盈市监责改〔2022〕4号)1份,证明了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擅自变更主要经营场所违法行为的事实;
6、2022年11月9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盈市监强制〔2022〕9号)及《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盈市监物清〔2022〕9号)各1份,证明了我局依法对当事人涉案的翡翠原石及造假皮的物品材料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7、2022年11月9日,黄孟杰向执法人员提交《租房合同》原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租赁盈江县平原镇勐腊路国际翡翠城5栋B1-109商铺(实为盈江县翔翔翡翠店的经营场所)从事翡翠直播营销活动的事实;
8、2022年11月9日,黄孟杰、******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了黄孟杰、******、******3人的身份信息;
9、2022年11月9日,黄孟杰提供《纵横翡翠原石出入账》7页,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现场的检查时,现场查获当事人的(销售时间为),证明了2022年11月1-7日,当事人通过“拼多多”平台直播销售造假皮的翡翠原石的事实,同时,记录了时间、客户名称(网名)、购进价格、销售价格、主播人、售后处理等情况;
10、2022年11月17日,执法人员制作《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别委托书》1份,证明了我局委托盈江县互联网直播协会鉴别涉案翡翠原石基本情况的事实;
11、2022年11月21日,执法人员收到《盈江县互联网直播协会鉴评委员会鉴别意见》1份,证明了该协会鉴评委员会通过对涉案翡翠原石进行查看和鉴别,涉案翡翠原石属缅甸翡翠原石(公斤料),外壳属人为使用黄泥巴进行掩盖,按照行规属禁止行为,其目的是欺骗、误导消费者,获取非法利益的事实;
12、2022年11月17、18、23日,执法人员对******进行3次询问,并制作《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3份,证明了2022年9月下旬至今,当事人在盈江县平原镇勐腊路国际翡翠城5栋B1-109商铺擅自使用黄色泥浆覆盖包裹翡翠原石外壳,并通过在“拼多多”平台注册的“千亿翡翠原石、千世翡翠原石10号、汇玉天成翡翠行”网店直播销售给消费者的事实,其目的是通过人为改变翡翠原石原有的外观,让消费者误认为该翡翠原石刚挖出来,尚未清洗干净,依旧保持原始状态,从而营造其神秘效果,达到提高卖相品位及赌性,以获取更多交易机会,实现利润最大化,以及直播销售掺假翡翠原石的时间、地点、直播场次、成交金额等相关事实;同时,还证明了当事人所聘请的******、******、******、******等4人为直播工作人员(******为售后服务、******为直播运营、******为直播助理、******为主播),当事人所销售翡翠原石的购货金额、向消费者退款金额及退款理由等事实;
13、2022年11月9日,黄孟杰、******向执法人员提交《纵横翡翠原石出入账》7页(销售时间为2022年11月1日至11月7日),记录了销售日期、客户(网名)、进价、卖价、主播、售后、处理等信息,证明了当事人将使用黄色泥浆覆盖包裹造假皮的翡翠原石销售给消费者的事实;
14、2022年11月18日,黄孟杰、******向执法人员提交《客户退款记录电子数据》打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向消费者******退款的事实,同时,也证明了******与《纵横翡翠原石出入账》中的客户“******”为同一消费者的事实;
15、2022年11月22日,执法人员整理并打印微信聊天截图25份,证明了在购买翡翠原石过程中,消费者与当事人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微信聊天的情况;
16、2022年11月22日,执法人员整理并打印“我的订单”截图2份,证明了消费者******向当事人购买使用黄色泥浆覆盖包裹造假皮的翡翠原石的付款情况;
17、2022年11月22日,黄孟杰、******向执法人员提交《纵横翡翠原石出入账》1页(销售时间为2022年9月23日至10月29日),记录了销售日期、客户(网名)、进价、卖价、主播、售后、处理等信息,证明了当事人将使用黄色泥浆覆盖包裹造假皮的翡翠原石销售给消费者的事实;
18、2022年11月29日,黄孟杰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实了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及登记登记机关为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事实,同时,也证明了当事人变更主要经营场所跨登记机关辖区,未依法在迁入新的主要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事实;
19、2022年11月29日,执法人员对黄孟杰进行询问,并制作《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在盈江县平原镇勐腊路国际翡翠城5栋B1-109商铺擅自使用黄色泥浆覆盖包裹翡翠原石外壳,并通过在“拼多多”平台注册的“千亿翡翠原石、千世翡翠原石10号、汇玉天成翡翠行”网店直播销售给消费者的事实,其目的是通过人为改变翡翠原石原有的外观,让消费者误认为该翡翠原石刚挖出来,尚未清洗干净,依旧保持原始状态,从而营造其神秘效果,达到提高卖相品位及赌性,以获取更多交易机会,实现利润最大化,以及直播销售掺假翡翠原石的时间、地点、直播场次、成交金额等相关事实,与******所陈述的证言证词相吻合;
20、2022年12月2日,盈江县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人民法院、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两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对该案是否涉罪进行会商,结果如下:鉴于该案一是无明确受害人,二是当事人已销售造假皮的原石查无下落,无法对其逐一鉴定是否属于翡翠,还是属于其他物品?故就现有证据来看,当事人构成犯罪证据不足,不符合涉罪案件移送规定,决定由市管局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的事实;
21、2022年12月6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盈市监强解〔2022〕5号),证明了通过调查取证,扣押的涉案物品属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扣押措施的情形,我局依法及时作出解除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并将涉案物品退还当事人的事实;
22、2022年12月12日,执法人员制作音像光碟2张,证明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询问时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的事实;县公安民警提供音像记录光盘1张,证明了执法民警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使用执法记录仪拍摄执法全过程的事实。
2023年01月2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盈市监罚告〔2023〕2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销售的翡翠原石外壳使用黄色泥浆覆盖包裹造假皮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第七项“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规定,属在销售的翡翠原石中掺假的行为。
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在规定的时间如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本意见中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第二项“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出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第二项“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壹拾万零肆仟贰佰伍拾元整(1042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盈江支行(户名: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缴款地址:盈江县平原镇永盛路108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盈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盈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