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的翡翠原石与直播展品不符,因未能举证败诉

发布时间:2023-03-18
发布人:匿名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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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京报

新京报讯(记者 左琳)3月16日上午,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了直播带货消费纠纷典型案件新闻发布会,并通报5例直播带货类消费纠纷典型案件。在其中一起案例中,消费者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直播间购买翡翠原石加工品与原石不符,无法认定商家有欺诈行为。

张某在某珠宝店直播间内连续下单购买“翡翠原石”十几笔,对于其中的第一笔订单,张某在咨询客服种水情况并同意客服“开窗、切割”后数日,收到了加工后的制成品,但总感觉在直播间看到的制成品与客服下单后在线发来的视频中的原石相差甚远,与客服加工后在线展示的制成品的成色也不相符,遂投诉该店铺,并将制成品及原石自行寄往某鉴评委员会进行材质鉴定。

该委员会作出鉴评报告:“直播间中主播说冰种的说法属于夸大宣传,诱导消费;经观察,上图中的两个牌子和片料明显不具有同一块原石所表现出来的特征。”同时,该鉴评委员会提供“说明”称其所出具的鉴评报告仅用于内部调解处理原始交易纠纷,不能当做证据使用,不作为司法机关定案依据。被告辩称该鉴评委员会资质不明、鉴定过程不详,“鉴评报告”不应作为判断被告是否存在欺诈的依据。

法院就某委员会鉴定人员是否对直播视频进行过比对查看、是否有鉴定过程记录等向原告询问,原告称其仅将涉案商品寄给该鉴评委员会,不知具体详情;对于是否就涉案商品提交司法鉴定的询问,原告表示原物经其寄往前述鉴评委员会鉴定后一直未取回,目前下落不明。

法院认为,由于原告声称被告实际交付的加工制成品与原石品质不符、与被告在线展示照片表现效果亦不符,在前述商品已经交付给原告手中后,原告对其主张负有举证说明义务。现因原告主张被告欺诈的主要证据存在鉴定主体信息不明、法定鉴定评估资质不明、标的物不能提供等情况,根据证据规则,原告无法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应承担败诉后果,故而判决驳回原告起诉。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院表示,此案明确了翡翠原石在线交易风险远超于线下同类射幸合同的特点,此类纠纷对于消费者一方主张经营者涉嫌欺诈的举证责任要求较高,因而在维权场景下消费者应注意留存证据。鉴于网络购物在线交易的属性,消费者在线上赌石时,其对于商品的观察与把控能力,以及对于商品必要信息的收集能力,远远不及“线下现场查勘+咨询+监督”的交易方式安全透明,更是放大了这种射幸合同的风险系数。

法院提示,对于此类在直播间线上交易风险极大的标的物,消费者应提高警醒,如已交易,需提前仔细了解此类交易规则特点,并且选择最大程度上可以保护自己的方式,例如在对原石选择开窗时,可要求经营者对该特定商品做好显著区分标记再行寄送,后期自行开石及加工;在收货第一时间进行标的物全貌存证,以证明交易标的物同一性并妥善保管;在交易纠纷产生后第一时间,寻找有合法资质的鉴定机构予以鉴定,或在起诉后第一时间申请进行司法鉴定。

校对 吴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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